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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财务代理 十堰工商代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改革进入了收官阶段。增值税的特点是购进扣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全面“营改增”后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几种呢?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分为以下四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试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一般有如下5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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