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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会计代理十堰工商代办】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
企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费用项目以下将逐一诠释: 1、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 实务操作: 虽然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不会给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里也可能会出现有抵扣的工资进项税额。 工作案例: 1、企业下班后由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卫生的清扫,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的保卫工作由劳务公司委派的保安人员担任,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将上述人员的劳务费也列入管理费用工资的话,也是有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根据财税〔2016〕47号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医疗补助 实务操作: “福利费”包括管理部员工工作餐,医疗用品,公司组织职工体检费,工伤医疗费,注射疫苗费,医疗室药品费,工作人员租房费,液化气,餐厅用厨具,司机保安餐费补助及夜班补助,厨师工资,职工慰问金,体育用品等。另外,它还包括每月公司按一定比例计职工福利基金,“医疗补助”指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医疗基金。 为作公司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管理费用—折旧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抵扣。 1、如果有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企业福利部门的,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 2、如果是管理部门与福利部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3、如果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的,第一年60%,第二年40%。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团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管理费用—修理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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