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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会计代理】“超豪华小汽车”今天起加征10%的消费税!
想买超豪华小汽车但一直没出手的小伙伴们估计要后悔死了!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今天(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加税了,价格也自然要涨了,你还会买吗?
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
生产(进口)环节 |
零售环节 |
|
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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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升(含1.0 升)以下的 |
1% |
|
(2)气缸容量在 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
(3)气缸容量在 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
(4)气缸容量在 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
(5)气缸容量在 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
(6)气缸容量在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
(7)气缸容量在 4.0升以上的 |
40% |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3.超豪华小汽车 |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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