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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会计代理 十堰工商代办】单位之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咋处理
近日,“营改增后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引起网友热议。对此,《每日税讯》的答疑专家季老师为我们作了分析。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缴纳营业税已成共识
季老师表示,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营业税时代的税收规定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据此,业内普遍认为,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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