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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财务代理十堰工商代办】营改增后纳税人常问的这些发票问题
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已三个多月。近日,浙江国税解答了营改增后纳税人遇到的发票问题。这些问题估计你也碰到过,非常实用,收藏起来备用↓
1.我公司收到运输企业7月份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答: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应退还给开票单位,并要求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2.我公司购买服务后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但对方单位说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地址,让我们自行下载打印,请问这样自行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是否可依旧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我公司为保险企业,日常业务中经常要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代理服务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为更方便得取得扣税凭证,请问是否可由我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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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有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经十堰市工商局、十堰市税务局、十堰市会计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专业从事十堰工商税务会计建账代理服务一条龙代理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成功的为众多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服务、有着良好的声誉。公司拥有资深的工商管理顾问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十堰工商代理、十堰财务代理、十堰税务代理、十堰验资、十堰审计、十堰代办建筑资质代理经验,并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高效办理各类工商、涉税事务,及时提供税收政策、财务管理咨询服务等。我们一致秉承“诚信 专业 高效 完美”的经营理念,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十堰工商、税务咨询服务。让您享受全面、专业、周到的超值服务。企业使命 ------成为您贴心的理财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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