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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财务代理十堰工商代办】纳税申报切勿忽视申报表中的--其他
营改增新申报表中,除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其他免税销售额”外,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也有三处包含“其他”的填报要求,“其他”容易为纳税人所忽略,但是根据填报规范,实务中很多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其他”进行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填报本期开具其他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一般纳税人开具除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均填入此栏。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公告),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也可以延期使用。
营改增纳税人开具的上述地税发票,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开具其他发票”处,同时应注意含税换算,第5列“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为“其他抵扣凭证”,其中第8栏为“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1.转用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的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该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则。申报时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他”。
[案例]2016年6月5日,某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1110万元(含税),取得了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进项税额为110万元。该大楼原专用为员工食堂,并于2017年6月转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根据规定,假设计算出来的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99万,将该可抵扣进项税额99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他”。
2.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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