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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财务代理,十堰工商代办】560万元补税款已凑齐,为啥又不
一笔损耗列支被认定处理错误
前不久,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电厂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电厂购进的燃料煤发生了一些损耗,2011年~2012年共发生损耗2247万元,会计将这些损耗直接列支生产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做了扣除。
检查组经过商讨告知企业,这些损耗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电厂为此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561.8万元。
企业方面当即表示,煤由于自身属性,在运输和露天储存过程中发生一些损耗是很正常的,按照有关会计核算规定,企业将这些正常损耗列支生产成本并无不妥。作为实际损失,这些损耗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做扣除的,怎么违法了呢?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办法第九条同时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经查,电厂发生的燃煤损耗并没有按规定以清单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是直接做了税前扣除,因此电厂应当补缴税款。
电厂会计这才意识到犯了什么错误,但提出,鉴于企业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清单是工作疏忽,并不是主观故意,希望检查组能给予理解,不就相关损耗补征税款。但检查组没有为企业的“求情”所动,写了税务稽查报告,在其中如实反映了相关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税款561.8万元。
企业虽感觉委屈,但鉴于其一些做法确实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只好接受了检查组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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