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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财务代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哪些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处理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3、继续发生在所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方法,两者一致。为便于实务操作,准则列举了职业判断方法。本文通过案例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
经核实,以前年度建造一期商品房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无误,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审计人员认为,针对2014年一期商品房发生的借款费用,由于企业会计处理错误,导致2014年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金额错误。 一期商品房借款利息资本化停止确认时点,应为2014年4月30日的竣工验收日,该时点符合关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条件。201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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