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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会计代理 十堰工商代办】公司股权交易,风险你规避了吗?

   一丝瑕疵,两年“批捕在逃”。

  一场看似平静的企业转让,两年“亡命天涯”……

  转让企业后成了“通缉犯“

  一

  “我不能坐火车,更不能坐飞机。我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根本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我现在身心疲惫,完全不像个正常人。”回想起这两年错乱的生活,耿建利一脸疲惫。

  耿建利操一口浓重的陕西话,他是山西省河津市一家重点企业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而另一个隐匿的身份却是湖北十堰市竹溪县警方通缉的“批捕在逃”人员。

  1996年8月,耿建利与湖北省竹溪县水电局合作创办了“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耿建利。他的哥哥耿新民,从临潼区原工作单位下岗后受聘于该公司,负责生产技术工作。

  公司运营一段时间以后 ,竹溪县水电局退出合作,公司便由耿建利独立经营。

  2005 年,为了转向经营其他项目,耿建利急于转手这家碳化硅制造公司。恰好此时,耿建利通过当地报纸的广告得知有人要买类似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喜出望外。于是,耿建利与对方取得联系。

  想购买耿建利公司的人叫孟维安,河北唐山人。双方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于当年12 月中旬达成了协议:耿建利以9 万元将法人代表转让给孟维安。

  2005 年12 月15 日,营业执照、法人等都顺理成章的得以变更。

  但,看似一帆风顺的企业转让中,一个隐患却悄悄埋下了。

  二

  2005 年12 月22 日,耿建利和哥哥耿新民离开了竹溪县,准备去山西省河津市创办新厂。

  2006 年3 月,正当耿建利的新厂在河津市做得风生水起时,他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

  原公司的会计打来电话说:“可能税务有问题。当地税务局打电话要他们去一趟。”

  接到电话的耿新民并无诧异,再加上一直忙着打理新厂,无暇顾及。这件事情他也就慢慢淡忘了。

  2006年4月的一天,安徽古井贡酒厂打电话说收到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发票上有公司的电话和原来法人代表耿建利的名字。于是,他马上给弟弟耿建利打电话,弟弟说马上请会计通知当地税务局,将接手公司的法人代表控制起来。

  到底哪里出了错,自己远在山西,怎么会有从湖北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原来,2006 年4 月10 日,竹溪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该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安局调查发现:2006 年1 月至3 月,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130 万元。

  但民警在了解新法人情况时竟发现,这个新任法定代表人竟查无此人!这家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被人利用的空壳!

  三

  原来,早在多年前孟维安就看准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个来钱的捷径。

  2005年8月,一条公司转让的信息让他眼前一亮——如果自己接手一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岂不是想要多少增值税发票就有多少吗?于是他多方与准备转让的公司联系,不久便以9万元的价格收购了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为了避免将来东窗事发,他还事先准备了假身份证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这个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增值税发票。在得到全套工商及税务手续、税控卡后,他开始以该公司名义从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对外虚开。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逐渐清晰。但耿建利万万没想到,当初公司转让中的一个瑕疵,竟让他在以后的两年里“亡命天涯”。

  四

  2006 年4 月25 日,竹溪县公安局专案组在山西省河津市昌鑫焦化有限公司找到了耿新民。恰巧,当时耿建利回临潼老家不在该公司,警察并没有找到耿建利。

  “谁也没想到,公安机关竟将耿建利列为在逃人员!”耿新民说。

  对此,耿建利更是百口莫辩:“我2005 年12 月15 日就将碳化硅有限公司的经营权,通过当地工商局转让给河北唐山的孟维安,法人也由我变更为孟维安,直到几个月后,当地工商局进行法人变更时,发现接受企业的一方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工商局这才撤销当初的转让。依此推断,‘错误转让’期间,此企业的所有活动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应与我无关。”

  而此案的主要负责人却认为:“对方接受企业的一方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因此就可认定此转让无效。既然耿建利还是公司法人,那么,当公司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后,作为法人的耿建利,就有义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但他拒不接受调查,我们只能把他作为在逃人员,进行通缉逮捕。”

  事实上,与本案相关的3 名案犯已被判刑,相关案件调查也显示,耿建利在此案中并无事实上的过错。即便是在“错误的”企业经营权转让期间,耿建利也并没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该案已于2006 年底前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并未涉及耿新民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问题。

  面对判决,耿新民和耿建利没有丝毫释然,他们直陈自己“非常冤枉”。

  两年来,“批捕在逃”的阴影打乱了耿建利的生活和经营,而他的哥哥耿新民至今仍在四处奔走,讨说法。

  律师点评

  本案,实际上是一桩公司股权转让无效而产生的法律事件。由于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一丝瑕疵,惊魂未定的耿建利在两年“亡命天涯”的生活之后,虽然免除了牢狱之灾,但毕竟“逃亡”的两年时间对一个处于事业上升阶段的年轻企业家来说,其损失难以估量。况且,虚假受让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行政处罚等损失,最终也将由耿建利来承受。再假设,如果受让人还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大量负债,这也可能将公司逼上绝境。本案提醒了我们中小企业的业主们,企业产权转让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对受让方存在,对转让方同样存在。

  从通常情况来看,公司股权转让时,受让方法律风险更大一些。因为在于企业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就目标企业的信息,相对于出让方而言,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对受让方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承担转让前的不明债务或违约及赔偿责任的风险。公司作为动态的运行独立主体,长期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地可能会产生对外债务或存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情形,而该等行为并非均需完成公示程序,所以在转让方不诚信披露的情况下,受让方将难以知晓。而根据法律规定,受让方收购股权后,目标公司的仍需承担原有的债务,这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无消除。即使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受让方对目标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协议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收购方只能在对外承担了债务责任后再对出让方进行追偿。

  第二、就特殊性质的企业及特定身份的交易主体,采取的股权转让适用程序不当,可能造成转让无效。企业性质及受让人的身份的不同将导致适用不同的转让程序。如国内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与外国投资主体,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与国内投资主体,将涉及到企业性质变更、外商优惠政策的丧失、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等的限制和约束,如未能达到上述实质条件及程序要求,则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欢迎咨询十堰工商注册十堰财务代理十堰税务代理相关信息8885538】

  第三、交割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公司交割时是验证目标公司是否符合收购条件的重要界点,也是区分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前后行为的分界定,因此对界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区有重大意义。如果工作不到位,可能让接手后的企业运营起来困难重重,甚至于带来行政、民事法律纠纷。

  虽然在股权转让时,相对于转让方而言,受让方的法律风险要小一些,但也同样不可忽视。如在本案中,耿建利就是企业的转让方,但却差一点遭受牢狱之灾。对转让方而言,在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让方的资信的风险。在企业转让协议中,合同标的额往往巨大,付款安排往往较长,所以受让方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状况直接关系到出让方能否得到转让款项。

  第二、受让方身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本案中的买受人孟维安,以虚假的身份进行变股权交易且进行工商更登记,最终被工商部门认定企业转让无效。再如,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商业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五十人以下,如果股权收购后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鉴于公司股权转让无论对于出让方还是受让方而言,这些风险都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具体防控措施则有赖于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针对该类风险的有效预防,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转让合同签订之前的阶段,双方都应做好转让的调查工作。切忌由于急于倒手,在未调查的情况下盲目行为。双方都应当首先调查交易对方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是否拥有完整的处分权。除此而外,转让方和受让方站在各自的立场还应做好一些其他调查工作。

  对于受让方而言,首先应当调查受让方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是否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其次,调查工作主要还应围绕目标公司展开,调查对象是一切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潜在因素。应当对转让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主要指公司的基本资料,财务、税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等。调查要细化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对于出让方而言,调查的重点应摆在两个方面:一是受让方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这是保证交易有效的基本前提。在本案中,出让方在企业转让中出现瑕疵的直接原因是受让方使用虚假的身份进行变更登记。第二个重点是受让方的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出让方的最大利益诉求就是通过交易顺利收回资金。但由于标的额的巨大,此类协议的履行期限往往拖得很长,其间变故跌生,所以受让方较大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对合同的有效履行至为重要。【欢迎咨询十堰工商注册十堰财务代理十堰税务代理相关信息8885538】

  第二、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主要是针对潜在风险起草、修改和审查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首先,企业转让最主要的风险是转让无效,导致企业转让无效的因素主要有转让主体(出让方和受让方)、法律程序、登记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那么在签订合同阶段,应将双方承担完成各个程序性事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并对诸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一些关键程序在合同中约定办理的主体及时间,或由双方共同办理,以减少不确定因素。

  其次,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企业情况进行披露并承担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在企业转让合同中设定转让方声明和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包括已提供的文件与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企业财产的清洁性等,同时,应当对上述保证陈述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权。

  再次,对受让方而言,为保证其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在付款安排上,宜拉长付款过程,转让方完成一定义务后收购方支付一定款项。建议在办完变更手续后留部分尾款,以抵扣可能的支出。同时对出让方而言,为防范资金风险应当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在受让方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就担保财产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三、在合同履行阶段,重点是做好登记和交割工作,忌虎头蛇尾。

  首先,双方应根据《公司法》要求,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公司的股东、章程、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作为收尾工作的变更登记极为重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生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其次是办理交割手续。从理论上讲,以企业转让方式的交接工作十分简便,即交章、交档案、变更工商登记。但在企业转让实际运作中,办理交接手续却是比较复杂而且也是比较重要的。受让人不仅要对所有与企业有关的合同、文件、批准证书、财务资料等进行全面的清单,核查其是否完整、合法且达到合同的约定标准,而且还应对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作好交割标记,以便区分交割前后的法律责任。这是在出现争议时,确定双方各自权责的重要证据。

  同时,在受让方付款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出让方应随时注意受让方的财产及担保财产的状况,防止其不良减少。

  我相信,如果本案中正在郁闷中的耿建利若在转让公司前,按前述意见做好了预防风险工作,不愉快的一切可能根本不会发生,更可能已在新的行业做得风生水起、财源广进。

  愿上帝保佑所有的企业人都能成为事前诸葛亮,安全的为自己谋利、为社会谋福!

  十堰有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经十堰市工商局、十堰市税务局、十堰市会计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专业从事十堰工商税务会计建账代理服务一条龙代理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成功的为众多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服务、有着良好的声誉。公司拥有资深的工商管理顾问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十堰工商代理、十堰财务代理、十堰税务代理、十堰验资、十堰审计、十堰代办建筑资质代理经验,并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高效办理各类工商、涉税事务,及时提供税收政策、财务管理咨询服务等。我们一致秉承“诚信 专业 高效 完美”的经营理念,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十堰工商、税务咨询服务。让您享受全面、专业、周到的超值服务。企业使命 ------成为您贴心的理财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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