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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税率由4档减为3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这一减税举措涉及到了适用13%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相关企业,还关乎企业新旧税率适用如何衔接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由13%下调为11%。增值税税率也从原先的四档减至17%、11%、6%三档。
比如,甲燃气公司销售100立方天然气的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原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元,税率下调后仅为33元。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文件对第三类情形的规定,是其亮点之一;之前的文件,对于免税销售农产品的单位开出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未予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存在模糊地带;37号文件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此予以了明确。
例如:甲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处购入一批面粉用于直接销售,乙公司按照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00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00元。按照原政策,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300元,依新政“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1100元,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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